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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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验〔2017〕37号
关于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利用脱硫固废年产3万吨α型高强石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利用脱硫固废年产3万吨α型高强石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利用脱硫固废年产3万吨α型高强石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17)国森(验)字第(0985)号]等材料收悉。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察。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镇江丹徒经济开发区。主体工程为利用本公司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后产生的脱硫石膏年产3万吨α型高强石膏生产线。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8月获我局批复(镇环审〔2015〕200号)。你公司提交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明确不存在重大变动,未加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经验收监测单位核实未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主要为空过滤脱水废水、转晶离心分离废水,以及转晶蒸汽夹套加热蒸汽冷凝水。真空过滤脱水废水脱硫系统脱硫吸收液配置回用;转晶离心分离废水作为二水石膏溶解配水回用;石膏溶解用水不足部分由蒸汽冷凝水补充,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的排放。生活污水由现有工程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主要为干燥工段旋风分离含尘废气、球磨及包装工段含尘废气。干燥工段旋风分离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由原2根15米排气筒排放合并为一个排气筒并加高五米(排气筒高为20米);球磨及包装工段含尘废气布袋除尘器排气筒由15米加高至20米;现该项目设置2根废气排口。
(三)噪声源主要为旋风分离器、风机、改性混合机、泵等。
(四)固体废物为布袋除尘器破损的废滤袋、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的废润滑油、含油抹布、生活垃圾。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纱布为)危险废物,委托江苏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布袋除尘器破损的废滤袋,由供应商无锡鸿源无纺工业滤布厂负责收回;生活垃圾由镇江高资环卫所清运处理。
(五)项目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丹徒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应急预案显示已建设事故应急池400m3,并于2017年9月15日开展了应急演练。
三、验收监测结论
《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利用脱硫固废年产3万吨α型高强石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17)国森(验)字第(0985)号]表明,验收监测期间:
(一)废水:生活污水接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三)噪声: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按规妥善处置。
(五)总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批复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正式投运后,丹徒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并督促该项目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进一步加强正己烷气体的定期检测。
2. 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定期进行演练。
38-365365
2017年9月29日
抄送:丹徒区环境保护局、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